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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中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做了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20-10-29

《消防法》中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做了哪些规定?
2019年4月《消防法》对消防产品做了如下修订: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有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痛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而对于部分取消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面对日益规范化的消防市场,更应监督好产品质量,认识到取消强制性认证不等于取消产品标准这一点。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总体可归纳为:
1.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必/须获证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2.非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无需进行强制性认证,但要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符合行业标准。
3.非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也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4.无论如何,都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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