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样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设置与局部应用系统是一回事吗?

发布日期:2022-08-12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厂房是可以局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再看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规范明确,局部应用系统仅适用于民用建筑,不能应用于厂房之类的工业建筑。看起来好像有点矛盾?

关键在于规范中的“局部设置”于“局部应用系统”是一回事吗?

在喷规第12章,整章是介绍局部应该系统,纵观全章,其设计参数与标准的自动喷水系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喷头,局部应该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不设报警阀组或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供水管吸水的局部应用系统,应采取压力开关联动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设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等等,其他设计参数详见规范。

局部应用系统与标准配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比,结构相对简单、安装方便和维护管理容易,但同时存在供水可靠度低等缺点,因此在推广应用局部应用系统的同时,还应严格限制该系统的规模。

而建规所说的局部设置,是指标准配置下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不是指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因此个人认为是不存在矛盾的。